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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的法律规制

2025-08-04

互联网经济的进步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今天大家在提到互联网经济时,均指以网络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即InternetEconomy。互联网经济就其涵盖范围不只包含以计算机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群,还包含借助互联网技术使其组织结构、管理方法和运作方法互联网化了的传统经济。


具体包含四个部分:互联网基础建设范围、互联网的基础应用范围、互联网的中介服务范围、网上的商务活动(即电商)。

  互联网经济是信息经济进步的产物,但二者差别非常大。
1982年美国著名将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率先提出“信息经济”定义,并创立了信息社会理论,并进而产生了信息革命思想,在信息社会里,信息革命引导经济的新进步。所谓信息经济,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等高技术为物质基础、信息产业起主导用途的基于常识、信息的一种新型经济。信息经济强调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在经济中的重要程度,而互联网经济则主要突出信息、技术与经济的互联网化特点和效应。假如说信息经济提升了经济的内在价值,那样互联网经济则为经济提供了高速公路,提升了经济的运行效率。

  互联网经济迅猛进步,良莠互见,鱼龙混杂,买卖安全不可以获得充分保障,市场存在失范、失序现象,严重干扰互联网和谐社会的建设。表现为:

  其一,互联网安全存在风险。第一是互联网安全的技术保障水平有待提升,互联网安全认证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健全,防火墙、反病毒软件的研制滞后于互联网安全的需要,很难防范互联网侵入和破坏,并且在技术上有时非常难找到侵入者;第二,互联网用户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采取安全防范手段,容易遭到互联网攻击或服务器遭劫持;第三,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互联网安全侵犯行为很难从法律上加以追究。

  其二,互联网内容服务存在混乱现象。互联网内容服务是互联网经济中的一块要紧业务。譬如SP服务市场混乱,缺少法律规制,更多依靠于行业自律和运营商的监管。所谓SP(ServiceProvider)服务,指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负责依据用户的需要开发和提供合适手机用户用的服务。现在,不好的信息很多充斥,强制定制、引诱订制层出不穷,退订繁复而困难。而市场监察滞后,大多依靠于移动运营商,而移动运营商与SP服务提供商是利益一同体,并且移动运营商也从事SP服务,让踢足球者作裁判,非常难做到客观公正,且存在道德风险,由于移动运营商与SP服务提供商既利益共生又相互角逐。

  其三,互联网犯罪、侵权现象泛滥。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和广告,欺诈买卖,侵犯常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等,甚至借助互联网进行犯罪,如伪造电子签名,盗取互联网账户,网上不真实买卖以骗取货款,互联网传销、赌博、卖淫、传播淫秽制品等。

  其四,在线交易逃避税务监管,违反税赋公平原则,企业虽减少了买卖本钱,但必然影响企业间的公平角逐,导致国家很多税赋流失。

  互联网经济迅猛进步,但与之合适的法律规范并未完善。怎么样使互联网经济进步达成从自发到自觉、从无序到有序,怎么样引导、促进、协调互联网经济进步以适应全球化的角逐等,都需要国家加大对互联网经济的法律规制,由于这是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责任、政府责任。

  第一,打造互联网经济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规范,是指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范围或地方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范。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市场准入不规范,势必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目前,互联网经济的参与者鱼龙混杂,参差不齐,通过打造完善互联网经济的市场准入规范,打造肯定的门槛标准,过滤不合格的主体,对现有些主体进行审察,为互联网经济把好入口关,从而确保互联网经济的起点有一个规范的基础。具体来讲,要依据互联网经济的不同性质,而确立不一样的准入标准,或禁止,或限制,或完全开放。

  第二,拟定互联网经济行为规范。互联网经济的秩序最后通过市场主体的行为来表现,因此,需要要使互联网经济行为有法可依,需要要拟定互联网经济行为法,以影响互联网经济参与者的偏好、引导其行为选择;在其违反互联网经济行为法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打造规范的互联网经济秩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规范:

  一是互联网安全指标规范。主要打造互联网经济行为的安全指标(包含技术指标和法律标准)、电子签名规范、互联网实名规范等,来预防互联网信息的虚拟性可能导致的害处与防范互联网攻击行为。

  二是公平角逐规范。因为互联网的高技术特点,互联网经济在很多范围比较容易走向垄断,互联网企业总是滥用我们的优势地位使角逐对手处于不利地位,或者侵害买家权益。另外,因为互联网经济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经营者总是借助信息偏差而欺诈买家。因此,需要打造适合的公平角逐规范,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防范对买家利益的侵害。

  三是常识产权保护规范。因为常识产权的可复制性,互联网通过拷贝、传播、下载等方法成了常识产权的最大风险,网上非法传播别人作品、音像制品,有的人打着资源共享的旗帜行侵权之实。常识产权保护有益于促进常识商品的生产,鼓励常识革新,促进常识经济的进步。因为互联网成了很多侵犯常识产权的便捷工具,因此,需要加大对常识产权的保护,修改有关法律,将互联网侵权纳入其中进行规范,以促进革新,打击盗版。

  四是行为责任规范。需要确立违法行为的罚则,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使行为人自觉地防止违法行为。另外,互联网依靠于高技术,所以也是高风险行业,故而可以通过拟定互联网责任保险规范来预防风险,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则可防止重大损失,也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准时、充分的赔偿。

  五是互联网信用规范。对互联网参与者的不好的行为要打造信用档案,创建互联网黑名单和白名单,对于黑名单予以公告,禁止准入。

  第三,拟定互联网经济自治组织法。

  对于互联网经济的管理,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可或缺,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自治组织的功能。互联网自治组织作为互联网经济的社会中间组织,通过拟定互联网行为自律公约来达到教育互联网参与者自觉采取合法、文明的互联网行为的目的,从而达成互联网净化和行业自律。发挥互联网自治组织的功能也是经济民主的体现,通过自治组织来约束互联网行为也更容易为互联网参与者所同意。因此,有必要拟定互联网经济自治组织法,鼓励、引导创立各种互联网自治组织,明确互联网自治组织的督察权限与与会员的关系,并进而拟定自治组织章程和自律公约。譬如,中国网络协会便是如此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网络行业自律公约》发挥着要紧用途。

  最后,拟定互联网经济促进法。现在,国内的互联网经济虽获得迅速的进步,但也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激烈角逐,而互联网安全也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因此,各国为促进本国互联网经济的进步,都采取相应的手段,如贷款打折、免除税收、政府补贴等,来保护、支持本国互联网经济的主导产业,特别是其中的高技术产业。比如,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宣布暂时停止征收3年的网络商业税。
2000年5月,又通过一项法案,将禁止征税从2025年延长至2025年。因此,有必要拟定互联网经济促进法,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行为来支持、促进互联网经济的进步。

  总之,只有打造完善互联网经济的法律规制,才能使互联网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地进步,才能打造和谐的互联网社会。